泰安市江苏商会会费、开办赞助费收支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条 为保证本会正常工作开展,更好地为会员服务,规范会费和开办赞助费收支管理,根据本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照本办法收取的会费和开办赞助费,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各项用途
第三条 年度会费缴纳标准:会长50000元/年; 常务副会长30000--40000元/年; 副会长20000元/年;常务理事5000元/年; 理事2000元/年; 会员500元/年; 自愿多交的不受限制。会费按年度一次性收取,缴纳时间为每年五月份前。一年内不交纳会费者经会长办公会议同意,按自动退会处理。
第四条 本会新任职领导(含以后届内增补领导)收取开办费标准为:会长60000元; 常务副会长40000元; 副会长20000元; 自愿多缴者,其数额不受限制。缴纳开办费者当年免缴会费。
第五条 对会费和开办赞助费设立专项账户,按国家会计法规要求配备专职财务人员具体动作,建立收支账册,专款专用,依法按章操作。
第六条 会费和开展办赞助费的管理由会长和秘书长负责。2000元以内由秘书长审批,5000元以内的由会长审批,5000元以上由会长办公会审批、会长代签。
第七条 会费和开办赞助费的收支情况每季度向理事会报告一次,并接受全体会员的监督。
第八条 本办法经泰安市江苏商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