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江苏商会财务管理制度
(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商会的财务工作和预算管理,发挥财务在商会管理中的作用,根据《泰安市江苏商会章程》,结合本会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会财务部门的职能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建立健全财务制度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编制预算,加强预算管理,反映、分析预算的执行情况,检查监督财务纪律。
(三)积极配合有关机构及财政、银行部门检查财务工作,主动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四)完成商会交给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会财务部门会计、出纳工作人员组成。
第二章 工作岗位职责
第四条 负责人负责下列工作:
(一)编制和执行预算;
(二)督促预算执行、降低消耗、节约费用;
(三)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
(四)承办商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会计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记帐、复帐、报帐,做到手续完备,数字准确,账目清楚,报帐及时。
(二)按照经济核算原则,定期检查,分析预算的执行情况,及时提出合理化建议,当好参谋。
(三)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四)完成商会交给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出纳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现金管理制度。
(二)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超过部分必须及时送存银行,不坐支现金,不以白条抵押现金。
(三)建立健全现金出纳各种账目,严格审核现金收付凭证。
(四)严格支票管理制度,编制和执行支票使用手续。
(五)积极配合银行做好对账,报账工作。
(六)配合会计做好各种账目处理。
(七)完成商会交给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财务工作管理
第七条 会计年度自本年度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八条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九条 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会计事项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根据审核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会计、出纳员记账,都必须在记账凭证上签字。
第十条 财务工作人员应当定期进行财务清查,保证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相符。
第十一条 财务工作人员应根据账簿记录编制会计报表上报会长。会计报表每月由会计编制并上报一次。会计报表须会计签名或盖章。
第十二条 财务工作人员对本商会财务实行会计监督。财务工作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第十三条财务工作人员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要求查明原因,做出处理。财务工作人员对上述事项无权自行作出处理。
第十四条 财务工作应当建立内部稽查制度,并做好内部审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查、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和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十五条 财务审计每年一次。审计人员根据审计事项实行审计,并做出审计报告报送会长办公室。
第十六条 财务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财务负责人,秘书长监交。
第四章 支票管理
第十七条 支票由出纳员或会长指定专人保管。支票使用时须有“支票领有单”,经财务负责人、秘书长批准签字,然后将支票按批准金额封头,加盖印章、填写日期、用途、登记号码,领用人在支票领用簿上签字备查。
第十八条支票付款后凭支票存根,发票由经手人签字、出纳核对(置物品由保管员签字)、财务负责人、秘书长审批。填写金额要无误,完成后交出纳人员。出纳员统一编制凭证号,按规定登记银行账号,原支票领用人在“支票领用单”及登记簿上注销。
第五章 现金管理
第十九条商会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一)职员工资、津贴、奖金:
(二)个人劳务报酬;
(三)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的差旅费;
(四)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前款结算起点为2000元。
第二十条 日常零星开支所需库存现金限额为3000元,超额部分应存入银行。
第二十一条 财务人员从银行提取现金,应填写《现金领用单》,并写明用途和金额,由财务负责人、秘书长批准后提取。
第二十二条 商会职工因工作需要借用现金,须填写《借款单》,经财务负责人、秘书长批准签字后方可借用。
第二十三条 发票及报销单经财务负责人、秘书长批准后,由会计审核,经手人签字,金额数量无误,填写记账凭证。
第二十四条 出纳人员应当建立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账目应当日清月结,每日结算,账款相符。
第六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凡是本商会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会计文件和其他有保存价值的资料,均应归档。
第二十六条 会计凭证应按月、按编号顺序每月装订成册,标明月份、季度、年起止、号数、单据张数,由会计及有关人员签名盖章(包括制单、审核、记账、主管),由会计归档保存,归档前应加以装订。
第二十七条会计报表应分月、季、年报、按时归档,并分类填制目录。
第二十八条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外出,凡查阅、复制、摘录会计档案,须经会长批准。
第七章处罚办法
第二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财务人员予以警告并扣发本人月薪1-3倍:
(一)超出范围规定的、限额使用现金的或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金额留存现金的;
(二)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挪用或借用他人资金(包括现金)或支付款项的。
(四)利用账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的;
(五)未经批准坐支或未按批准的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现金的;
(六)保留账外款项或商会款项以财务人员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
(七)违反本规定条款认定应予处罚的。
第三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财务人员应予解聘。
(一)违反财务制度,造成财务工作严重混乱的;
(二)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的会计凭证、帐表、文件资料的;
(三)伪造、变造、谎报、毁灭、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
(四)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或虚报冒领、骗取商会财务的;
(五)弄虚作假、营私舞弊,非法谋私,泄露秘密及贪污挪用商会款项的;
(六)在工作范围内发生严重失误或者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商会利益遭受损失的;
(七)有其他渎职行为和严重错误,应当予以辞退的。
第八章 报销程序及签字权限
第三十一条报销程序:
(一)审批程序:经办人制作“报销凭证”→财务审核→财务负责人签字→秘书长签字→财务付款并记账。
(二)任何违反以上程序者不得报销,否则由财务及相关负责人承担全部责任。
(三)原则上当月费用当月报销,不得跨月份报销。
(四)对所有报销内容,相关人员必须就其真实性、合理性及必要性进行审核。
第三十二条 签字权限:
(一)秘书长:2000元以内,(预算内工资除外)
(二)会长:5000元以内;
(三)5000元以上由会长办公会审定,会长代签。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本会2011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