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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工商联江苏商会会费、赞助费收支管理办法
时间:2016-03-29 来源:未知 点击:

      第一条  为保证本商会正常开展工作,更好地为各会员服务,规范会费收支管理,根据本商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照本办法收取的会费、赞助费,用于本商会章程规定的各项开支。
 第三条  年度会费缴纳标准:会长25000元/年; 执行会长20000元/年; 常务副会长15000元/年;副会长10000元/ 年; 理事1000元/年; 会员500元/年; 自愿多交的不受限制。会费按商会成立(2012年3月5日到下一年度3月5日)为一年度,下一年度时间以此类推,年度会费一次性收取,缴纳当年度的会费时间以商会秘书处通知为准。
 第四条  本商会新增补的会长、理事、会员收取会费为:会长80000元; 执行会长20000元;常务副会长15000元; 副会长10000元;理事1000元;会员500元; 自愿多缴者,其数额不受限制。
 第五条  会费、赞助费建立专账专户,按国家会计法要求配备专职财务人员进行管理,建立收支专账,专款专用,依法按照现行会计法、会计准则操作。
 第六条  会费、赞助费的管理由本商会会长和秘书长负责。2000元以内由秘书长审批,5000元以内的由会长审批,5000元以上由会长办公会审批,会长代签。
 第七条  会费、赞助费的收支执行情况每年底或下年第一季度内向理事会进行报告,并接受全体会员的监督。
 第八条  本办法经泰安市工商联江苏商会、山东省江苏商会泰安办事处理事会通过后实施。     
 
 
 
                          泰安市工商联江苏商会
 
                            2016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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