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高管发[2009]24号
泰安高新区管委会
关于印发《泰安高新区招商引资扶持优惠政策(“大、高、新”工业类项目)》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泰安高新区招商引资扶持优惠政策(“大、高、新”工业类项目)》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九年九月二日
泰安高新区招商引资扶持优惠政策
(“大、高、新”工业类项目)
为鼓励吸引“大、高、新”工业项目进区投资建设,借助外力快速膨胀高新区经济总量,加快二次创业步伐,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招商引资工作的一系列指示要求,按照“平等互利、互惠双赢”的原则,制定本扶持优惠政策。
一、进区项目条件和标准
所有进区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高新区产业发展规划,属于国家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关于环保、节能降耗、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要求。
本政策适用范围为“大、高、新”工业项目。“大”,即投资额度大以及世界500强、国内200强等大企业、大财团进区投资的项目;“高”,即科技含量高、对地方财力贡献高的项目;“新”,即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新兴产业、新技术产品的项目。具体标准为:
(一)“大”项目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投资额度不低于1亿元。
2、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
3、项目达产后预计年纳税额不低于15万元/亩。
(二)“高”项目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列入《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高新技术项目。
2、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180万元/亩。
3、项目达产后预计年纳税额不低于15万元/亩。
(三)“新”项目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属于国家推广的新技术、新产品、新产业(新能源、新光源、新材料、新医药、信息产业等)。
2、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180万元/亩。
3、项目达产后预计年纳税额不低于20万元/亩。
二、扶持优惠政策
(一)财政扶持优惠政策
1、投资额在10亿元(含10亿元)以上的项目,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上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形成高新区财力部分,前3年给予全额奖励,后2年给予40%的奖励。
2、投资额在3亿元(含3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项目,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上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形成高新区财力部分,前3年给予80%的奖励,后2年给予40%的奖励。
3、投资额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的项目,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上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形成高新区财力部分,前3年给予70%的奖励,后2年给予20%的奖励。
4、自项目投产之日起5年内,如其间被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在符合上述条件享受相关奖励政策的基础上,自被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下月起剩余期限内,对其奖励政策,再提高10%的比例。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
1、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的综合配套费。
2、生产厂房及仓库等生产性设施和科研项目的研发用房,免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三)土地政策
进区项目,土地出让最低限价为16.8万元/亩,并严格按照“招拍挂”规定办理土地出让手续。
对投资规模特别大、产业拉动大、财税贡献高、技术含量高和对经济发展具有较强拉动作用的重大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经研究确定后给予更加优惠的扶持政策。
三、其他
1、成立由有关专家参与的项目评审委员会,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相关规定和高新区的产业发展规划及要求,对进区项目进行严格评审。
2、项目进区后,被列入市级重点项目范围的,在享受此扶持优惠政策的同时,享受市级重点项目建设的相关扶持优惠政策。
3、项目进区后,对达不到进区合同协议约定的,调整或停止执行相关扶持优惠政策;经与管委会协商,可另行约定时限,参照项目进区条件和标准追加投资,相关扶持优惠政策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4、项目进区后,对达不到进区合同协议约定且经协商在另行约定的时限内仍达不到原进区合同协议约定的,以及与原进区合同协议约定的产业、产品不符且不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规划要求的,按项目退出制度执行。
5、新引进的项目,按照引进企业上缴税收形成高新区财力部分的5%对招商引资指挥部进行奖励,连奖三年;对建设工期较长的项目,可预支部分奖金。以上奖励资金,由指挥部拿出一定比例对项目引荐人进行奖励。在项目引进中如有对现行优惠政策有重大突破的,将根据项目享受的优惠政策相应减少奖励比例。
6、本政策由泰安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7、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