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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草5X冬虫夏草一盒最高近3万 涉嫌保健品违规宣传
时间:2012-12-13 来源:未知 点击:

       在云端,许多航空公司的头等舱阅读杂志里,极草5X冬虫夏草极具煽动性的广告比比皆是——“如同人类找到了火种,我们找到了冬虫夏草极致吸收的方法……”;而在地面,广州最繁华的天河体育西路上,面对体育中心的黄金位置又树立着硕大的极草广告牌,“冬虫夏草,现在开始含着吃”的口号,撩拨着来来往往近百万人的心弦……

  这么大手笔打通渠道的,正是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利用有限公司(下简称“青海春天”),他们的产品“极草5X”系列最高卖到29888元一盒,最低也要6483元,青海春天总裁张雪峰甚至放言“我们的目标客户群是一千万元以上的人”。

  可是,你绝对想不到,在一片粉饰奢侈的背后,却是极草涉嫌用滋补品概念,把冬虫夏草当保健品卖。但殊不知,滋补品只是个概念,生产无需任何批文。而保健品和食品均须获得国家认可的“健字号”和“食字号”批文,但极草从未获得“健字号”批文,而“食字号”也在国家明令“禁止冬虫夏草作为食品原料生产普通食品”之后,难以启用。

  可想而知,千万富翁们买回去的高价滋补品,身份却无一个合法的定性,谈何信赖?而自称如同人类找到火种的极草,到头来却为自己点燃了通往法律严惩和舆论谴责的火苗。

  极草专卖店:一会说保健品,一会说食品最后搬出“滋补品”概念迷惑人

  12月9日,新快报记者来到极草广州珠江新城店,富丽而低调的装修暗合了新兴富人阶层的心态,见记者流露出少许购买之意,殷勤的专员立刻邀请记者入内详谈,一切宛如银行的贵宾厅服务。

  极草将所售卖的5X冬虫夏草系列产品,都宣传得神乎其神,“益气助阳”“滋阴补元”等功能不一而足,宣传资料中“极草5X”系列产品更声称,“除滋补养生外,还可调节内分泌功能,滋阴补肾壮阳、对癌症等10多种疾病有预防和辅助治疗作用”。记者就此求证于极草的店员,其肯定地回答,“是啊,对癌症有预防和辅助治疗作用,化疗前使用效果更好。”

  该店员还抓起一盒包装精美的极草产品,向记者介绍,“平时养生保健吃这款(经典含片)就够了,如果用于重大疾病治疗,我们还是推荐至尊含片。”记者手中的价目单显示,所谓的经典含片(0.25g/片×30片/瓶)一瓶售价6483元,60片装的则每瓶卖12639元;而至尊含片则规格标注稍高,一盒(0.35g/片×27片/盒)卖到9998元,而81片一盒的价格高达29888元。

  售价超过黄金的冬虫夏草,又能辅助治疗癌症等重大疾病,那么极草是否算是药品?上述店员称,经典含片和至尊含片都算是保健品。

  然而,自称是保健品的说法,不日又被同家店的销售人员否定了。昨日,记者咨询极草天河城店时,其店长回应称,“我们是滋补品,也是贵的食品。”而昨日,记者再次回访上述极草珠江新城店时,另一个店员又对记者表示,“是滋补品。”

  不管自称是保健品,还是食品,都涉嫌违规国家相关规定早已命令禁止

  滋补品究竟是什么东西,是药品,还是保健品,还是食品?如果真如极草珠江新城店所述是保健品的话,极草就违规了。早在2001年,卫生部就已明令限制冬虫夏草这类国家二级保护物种作为保健食品原料。2005年,接手保健品监管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一步明确,保健食品的原料使用了冬虫夏草的,应以人工繁殖的菌丝体予以替换。尽管今年8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通知,要求实施冬虫夏草用于保健食品试点工作方案,但至今试点仍未披露,极草如果就把冬虫夏草当保健品卖的话,显然违规。

  而且,由于目前国内消费者对于合格保健品的鉴别能力并不高,保健品种类又很多,其安全性的辨别非常重要,所以国家规定,凡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必须经相关部门审查确认、审批,对审查合格的保健品发给《保健品批准证书》;外包装上有国家保健品标志——业内称“淡蓝色牛头标志”(小蓝帽),这是确定一个保健品是否合格安全的最基本条件。而记者在极草5X冬虫夏草系列产品的外包装上,并未看到保健品认证标签,即小蓝帽标志。

  但如果真如极草天河城店所述是食品的话,极草还是违规了。在2010年底,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发布了《关于冬虫夏草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的通知》(质检食监函[2010]243号),通知中强调“严禁使用冬虫夏草作为食品原料生产普通食品”。

  昨日,记者就极草产品究竟是食品、药品还是保健品咨询了青海春天的广东代理,也就是极草广州店的经营者广东润生药业有限公司负责人李先生,但截至发稿前,记者一直没有得到回复。

    极草冬虫夏草遭遇三大质疑 大打保健品擦边球

   利用滋补品概念,大打保健品擦边球

  尽管因国家明令“禁止冬虫夏草作为食品原料生产普通食品”,所以“极草5X”系列目前“大变脸”,把原来的许可证号“青卫食证字(2008)第630000-400025号”变成了“青20100041”,但记者走访其广州多家专卖店发现,该公司还是堂而皇之地把新旧两个证号的产品放在一起卖,涉嫌违反国家规定。此外,对于极草冬虫夏草纯粉片系列产品,其销售人员又给出了一种“中药饮片”的身份,然而却极力否认属于药品。对于极草产品性质,充斥着种种模棱两可的说法,不得不让人产生众多疑虑。

  质疑1

  自称滋补品,但专家称中草药范畴不存在滋补品一说

  既然极草无论自称是保健品抑或食品都违规的话,那么,如果自称是滋补品,又是否违规呢?

  依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如果该产品是保健品,就应该标注“健”字号,若属药品,则应是“药”字号,那滋补品有无什么批准文号呢?极草天河城店店长表示,“滋补品,不需要批准文号。”

  面对这个“滋补品”的概念,新快报记者采访了相关中草药领域方面的专家。南方医科大学生物技术研发中心研究员、教授周梦茹直截了当地告诉记者,“在中草药范畴内不存在所谓的滋补品”。

  “滋补品这一概念并不存在于中草药的概念内,所谓滋补品,首先它有提高免疫力的功效、其次能够对一些诸如肾亏、气血不足的症状起到一定调理作用,但要想达到这些功效,仅靠一味药是无法实现的,被冠以‘滋补品’的东西一定是有添加其他物质的”。周梦茹解释说。

  周梦茹还告诉记者说,冬虫夏草是可以作为材料来制作食品的,但要运用一些现代技术对虫草的有效成分进行提取,配合其他的物质成分制成食品,不能是原材料直接运用。“虫草产品以‘食字号’出现,其实也是部分商家在打擦边球,因为‘食’字号批文比‘健’字号批文容易拿到手。然后商家再以虫草为噱头,宣传它的保健功效。这都是利用了消费者对虫草的常识不甚了解,以及虫草本身的稀缺性来做文章”。

  就滋补品的概念,记者同时还咨询了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简称“广东省药监局”),其内部人士解释称,“滋补品并不是法定概念,属于民间说法,也是个约定俗成的概念。说到滋补品,从字面看大家都会觉得肯定是补身体的。”

  质疑2

  为避新规更换许可证号,但“食字号”产品仍混杂于专卖店

  就在新快报记者怀疑极草涉嫌利用滋补品概念,让消费者误以为其冬虫夏草产品是保健品,因此购买来补身体的时候,却在极草专卖店中发现,同样产品居然有两个许可证号:极草5X经典含片(木盒60片装)的许可证号是“青卫食证字(2008)第630000-400025号”,而在其旁边的同一款产品许可证号则是“青20100041”。

  “青卫食证字(2008)第630000-400025号”意味着极草系列产品都是食品?对此,店员解释称,该样品是2011年的旧款,现在该产品的许可证号已变成“青20100041”。

  面对新旧许可证模棱两可的问题,记者也产生了疑窦:短短一年时间,极草公司将产品许可证号“变了身”,到底是为什么?

  记者了解到,极草标榜其产品“纯天然、无添加”,以冬虫夏草为原料,通过五大专利技术清洗、挑选原材料,只采用“物理加工”磨制成粉,压制成含片。专卖店店员也告诉记者,产品都是“100%纯的”,“绝对没有”任何添加剂,“片里连一滴水都没有的”。

  而2010年底,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发布的《关于冬虫夏草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的通知》(质检食监函[2010]243号)中,强调“严禁使用冬虫夏草作为食品原料生产普通食品”。

  如此一来,极草公司如果继续使用“青卫食证字”许可证号,那么整个产品线都违反了国家质检总局的规定,于是才上演了一出许可证号“变身”的戏码。

  变身“中药饮片”这样一个对消费者来说较陌生的概念,是极草想出的奇招。但一如记者上述所言,即使是中药饮片,其实也包含在药品范畴里面。

  质疑3

  自称中药饮片,但又否认售卖产品属于药品

  但是,新的许可证号却未显示产品类别。极草珠江新城店的店员如是解释,“现在所有产品是‘中药饮片’”。这样来看,极草的冬虫夏草系列产品又都变成药了。可是,当新快报记者反复询问极草产品是否为药品时,所有店员、客服均予以否认,只说是“中药饮片”,是滋补品,只是样子像药一样的含片。据此,又留下疑问:极草是中药饮片的话,那么极草又违规了。

  据记者了解,药品生产单位在生产新药前,须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严格审批后,取得的药品生产批准文号,以“国药准字+批准文号”的形式出现在包装盒上。从上述新的批号来看,极草显然不在药品范畴。

  而且从中药饮片的角度说,按照规定,如果生产中药饮片,应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其许可证分类码中Y表示中药饮片。但记者并没有看见此标志。

  然而,广东省药监局内部人士对记者表示,中药饮片也要有规定,须有生产许可证。根据《中国药典》2010年版,中药饮片系指药材经过炮制后可直接用于中医临床或制剂生产使用的处方药品,其以中药材为原料经过炮制、加工,可以直接用于煎制汤药的药剂,日常由医生开取处方抓的中药都是“中药饮片”,属于药品管理范畴。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零二条明确规定,“药品”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

    来源:新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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