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会议审议了国家安全法草案,明确了国家安全的定义,突出“以人民安全为宗旨”的国家安全观念。此外,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也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
国家安全法
公民享补偿抚恤优先权及权利和自由受保护权
在国家安全危机管控处置中,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保护公民、组织权益的措施。
维护国家安全是国家的头等大事,国家安全立法是国家安全的基本保障。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昨天审议了国家安全法草案。
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作了关于国家安全法草案的说明。他指出,适应我国国家安全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制定一部具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国家安全法,是十分必要的。
根据草案,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和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这种可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为突出“以人民安全为宗旨”的国家安全观念,草案在立法宗旨中强调“保护人民的根本利益”,规定在国家安全危机管控处置中,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保护公民、组织权益的措施”。
草案规定,国家建立健全与维护国家安全需要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国家安全保障体系、不断提升维护国家安全的能力,并对建立健全国家安全的法律保障、财政保障、物资保障、科技保障、专门人才保障、专门工作手段保障和宣传教育保障等,进行了具体的制度设计。
草案规定了公民和组织的四项权利,即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受法律保护的权利,补偿抚恤优先权,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公民权利和自由受保护权。在赋予权利的同时,草案强化了公民和组织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强调国家安全人人有责。
1993年2月通过的国家安全法是一部主要规范反间谍工作的专门性法律。今年11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反间谍法,相应废止了原有的国家安全法。
航道法
航道内违法采砂造损害可没收采砂船舶并罚款
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并处5万元以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航道是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我国现有内河航道通航里程近13万公里,沿海航道通航里程8000多公里,作为水路运输的基础,这些航道承载着约占社会货运总量11%和货物周转总量47%的货运量。
今年4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了航道法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昨天继续审议航道法草案。二审法律草案在保护环境、航道养护作业、通航条件影响评价、非法采砂等方面提出了相关修改意见。
草案增加规定:规划、建设、养护、保护航道,应当遵循保护环境的原则,在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评定因素中增加“环境保护”内容,编制航道规划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规定了相应法律责任。
针对各方比较关注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制度,草案作出补充修改,一是增加规定,建设单位报送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可以进行补充或者修改,重新送审核部门审核;二是增加“航道管理机构”作为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核部门;三是删除上述法律不溯及既往的一般性规定;四是适当降低罚款数额的上限。
一些地方非法采砂问题突出,屡禁不止,不仅影响破坏航道,造成水上事故频发,还危及堤防,影响河道防洪安全。草案进一步明确禁止非法采砂行为。针对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行为,规定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实施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
我国拟制定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
草案确立了政府有关部门及其授权的组织为境外非政府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提供政策咨询、业务指引、活动便利的法律义务。
为规范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的活动,保障其合法权益,促进交往与合作,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草案。受国务院委托,公安部副部长杨焕宁昨天向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作了关于草案的说明。
杨焕宁说,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外交往与合作的增多,境外非政府组织来我国境内开展公益活动日益频繁,对我国公益事业的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在华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引导和监督其依法开展活动。制定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十分必要。
杨焕宁说,草案规定了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和开展一次性临时活动的申请登记许可程序,确立了政府有关部门及其授权的组织为境外非政府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提供政策咨询、业务指引、活动便利的法律义务,为保证和规范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合法开展活动、促进交流与合作提供法律保障。草案还对境外非政府组织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旅游法
过分依赖“门票经济”部分地区门票价偏高
一些地方过分依赖“门票经济”,门票价格偏高,一些景区通过增加另行付费项目、捆绑销售等方式变相涨价。
购物场所改头换面成了景区,被一日游的“黑车”“黑导”欺骗不知到哪里投诉,买完门票进门后发现继续参观还需另付费……
旅游法实施已经有一年多的时间,但上述问题还在一些地区存在。昨天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旅游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指出,旅游法颁布实施开局良好,但在配套法规完善、综合协调机制建设、市场秩序治理等方面还存在问题。
报告显示,旅游法颁布实施十分及时,开局良好,取得了初步成效。统计结果显示,今年前三季度旅游总收入2.46万亿元,同比增长14.9%。
同时,旅游法的实施从检查情况看还存在一定问题。报告指出,一是配套法规制度建设还没及时跟上。旅游法规定的旅游规划执行评估、景区开放、景区流量控制、安全风险提示、高风险旅游项目等关键性制度,尚未制定配套法规规章。现行法规规章一些内容与旅游法规定不一致的,尚未及时修改。二是旅游综合协调体制机制运行还不到位,从机制运作看不少还属于临时性、突击性,各地旅游联合执法多数还没有形成规范化、常态化、制度和的运行模式。三是旅游市场秩序中的突出问题还没有根本好转。不法人员从事旅游经营等在一些地方时有发生;一些地方过分依赖“门票经济”,门票价格偏高,一些景区通过增加另行付费项目、捆绑销售等方式变相涨价;大量导游未能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导游合理的薪酬机制仍未形成。此外,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矛盾还比较突出、旅游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水平还有待提高。
针对存在的问题,报告建议,要进一步加大旅游法普法宣传力度,把旅游法的宣传普及作为法律实施的长期性基础性工作;要加快完善旅游法配套法规制度,完善配套制度;要进一步加强政府统筹和部门协调,树立大旅游的发展理念,切实完善各级政府的旅游综合协调机制职能;要进一步加强旅游市场综合整治和联合执法,对旅游市场上反映的突出问题必须加强联合执法、综合治理。此外,还要加快完善旅游公共服务的薄弱环节,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信息平台,提高旅游者出游的舒适度和便利性。(京华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