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事务部、民政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医疗保障局日前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意见》(以下称《意见》),自2019年10月9日起施行。
《意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考虑退役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所作贡献,借鉴国内外有益做法,聚焦退役军人特点诉求,结合管理服务现实需要,对帮扶援助的对象情形、方式方法、保障标准、办理程序等事项作出规范和明确,对于推动建立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新机制,进一步提高救急济难水平,服务军地改革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体现社会尊崇优待具有重要意义。
《意见》明确,帮扶援助对象为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士兵和领取定期抚恤补助的“三属”;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现役军人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纳入帮扶援助范围。按照“普惠加优待”的原则,《意见》在保障符合条件的困难退役军人、“三属”享受社会救助政策的同时,列出可能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需要帮扶援助五种情形:一是退役军人因服役期间致残或因患有严重疾病等原因导致退役后本人就业困难,医疗和康复等必需支出突然增加造成的;二是退役军人因服役时间长、市场就业能力弱等原因导致长期失业或突然下岗造成的;三是退役军人因旧伤复发、残情病情加重等原因造成的;四是退役军人、“三属”等因火灾水灾、交通事故、重大疾病、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等突发事件造成的;五是遭遇其他特殊情况造成的。
《意见》指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实行一事一批,按照个人申请、乡镇(街道)审核、县级审批的程序办理,做到公正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各地应当根据帮扶援助标准和对象基本需要,采取提供资金、实物和社会化服务等方式,给予多元化、个性化帮扶援助。困难退役军人生活、医疗和住房等救助工作按现行相关规定办理。
《意见》强调,各地要着力加大帮扶援助力度,做到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根据帮扶援助对象的困难情形和程度、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救助保障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标准。省级相关部门要加强统筹指导,推动逐步形成相对统一的区域帮扶援助标准体系。安置地要将帮扶援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困难退役军人关爱帮扶基金,拓宽资金保障渠道。
《意见》要求,地方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组织保障。要建立健全在政府统一领导下,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统筹协调,民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医疗保障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各相关部门要不断创新服务形式,优化服务流程,提升服务效能。审核审批机关工作人员要严守纪律规矩,依法依规做好帮扶援助工作。退役军人应当做到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确保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中国政策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