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江苏商会章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它相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组织的名称:泰安市江苏商会。
第二条 本组织的性质:由江苏籍在泰安市投资的企业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组织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建立一个能整合资源、交流信息,为泰安经济建设做贡献。
第四条 本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泰安市民政局。本团体接受泰安市民政局监督管理和泰安市工商业联合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组织的活动区域为泰安市辖区内。
第六条 本组织的住所:泰安市泰山区青年路28号银泰中心9051室。
第二章 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商会开办资金:叁万元。实行实缴制。出资者:泰安市世界之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金额:叁万元。
第八条 本组织的业务范围:
(一)加强商会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商会机构,优化组织结构,健全规章制度,进行规范管理,开展自律活动。
(二)定期组织讲座培训教育,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引导会员遵纪守法,宣传推广先进经验、先进人物、先进事迹,经常开展评选、表彰优秀会员活动。
(三)有计划地进行实地考察活动,组织会员学习先进的经营管理营销经验,开拓视野、转变观念,实现企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四)调解会员经营纠纷,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秩序,反映会员诉求,为会员提供政策、法律、法规咨询与服务,为会员做好创业辅导、企业咨询、技术支持、企业信息化、人才引进、岗位培训、对外合作、展览展销等服务。
(五)积极参与慈善事业和创办经济实体,达到以商养会的目的。建设会员之家,关心会员生活,组织健康有益的文化体育活动,发挥商会网站和编辑出版刊物的作用,提高会员素质,丰富会员生活。
(六)发挥会员企业在创业、就业、再就业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支持企业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平安建设。
(七)加强与全国各省和本省、市江苏商会的沟通,协助引进资金、技术、人才来鲁投资创业并配合政府开展招商引资和以商带商活动,以及项目洽谈等活动。
(八)积极配合和承办党和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各项社会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组织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组织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组织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组织的意愿;
(三)在本组织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熟知并承认本会章程;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组织活动、接受本组织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组织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组织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组织经费收支或会议决议等情况有异议的,可向理事会或会员大会提出质询、申请答复;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组织章程;
(二)执行本组织的决议;
(三)维护本组织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组织交办的工作;
(五)按会员大会通过的标准及时缴纳会费;
(六)向本组织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本组织,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组织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确认,可予以除名:
(一)1 年及以上不交纳会费;
(二)1 年及以上不参加社会组织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全部或部分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六条 会员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的,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可给予会员警告、通报批评、暂停行使会员权利或除名的处分。
第十七条 本组织每年定期更新会员名册,并在网站、会刊等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八条 本组织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组织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收取标准;
(五)对本组织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选举办法、会员管理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以书面形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认为必要,或者经监事会以及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召开会员大会。
会员可以亲自出席会员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由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制定和修改章程、会费标准等重大事项,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民主决议事项,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改选换届和涉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会员大会,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组织设理事会,理事会成员数量一般不超过会员的三分之一,且应为单数。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组织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的任期与会员大会相同。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五)制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六)决定人、财、物等重大事项;
(七)决定设立、变更、终止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领导本组织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决定新会员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除名;
(九)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监督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涉及改选、换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因故不能出席理事会的,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委托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因下列情形不能召集理事会的,经1/5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其决议须以无记名方式经到会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一) 死亡或失踪;
(二) 丧失全部或部分民事行为能力;
(三) 被有关权力机关限制人身自由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四) 辞职;
(五) 因身体原因无法履行职责;
(六) 有证据证明有滥用职权或其他严重损害社会组织利益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本组织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少于3人,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九条 监事从理事和会计人员以外的会员中推举,由会员大会投票选举产生。
第三十条 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社会组织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对理事、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损害社会组织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社会组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务多数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三条 本组织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会主席、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二)在本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四条 本组织设会长1名、副会长5名、秘书长1名、监事长1名。
本组织会长为法定代表人。
本组织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组织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组织发生违法行为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会长出现第二十七条所列情形不能履行职责或不适合继续任职的,由1/5以上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经全体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可对理事长(会长)进行罢免。
由会员大会直接选举产生的会长的罢免须召开会员大会,并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五条 本组织会长、副会长、选任制秘书长每届任期3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职务,应严格按照中央、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组织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并主持理事会的日常工作;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组织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七条 本组织秘书长采用选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在同一会员单位中产生。
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三十八条 本组织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办公会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出席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
第三十九条 本组织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会主席,在提报会员大会选举前,需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选举后15日内须报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备案后方能正式任职。
第四十条 本组织设立分支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组织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并经监事会审核同意;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四十一条 本组织每年将上年度工作总结、财务报告和本年度活动安排,于5月底前报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第四十二条 本组织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组织召开大型会议、举办展览会,开展对外交流,与境外交往,开展业内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党的建设
第四十三条 本组织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十四条 本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的规定,凡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以及相对固定的兼职工作人员中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应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组织活动。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接受相关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联络)员等方式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五条 本商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党的政治方向,团结凝聚各会员,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商会健康发展。
第四十六条 本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商会换届选举时,应主动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四十七条 本组织支持党员参加党的活动,保障党员的合法权益,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并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经费和人员支持。
第四十八条 本组织支持商会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领导。
第四十九条 本组织支持配合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上级党组织查处组织内违纪党员,支持党组织对本商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 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条 本组织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长工作职责》、《值班会长制度》、《会费、赞助费收支管理办法》、《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办法》、《财务管理制度》、《会议纪律制度》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一条 本组织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办公住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二条 本组织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三条 本组织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解决内部矛盾工作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四条 本组织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赞助费;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五条 本组织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组织会费标准的制订和修改经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半数以上的会员通过后生效。本组织会费标准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备案。
第五十六条 本组织接受捐赠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监事有权查询捐赠、资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监事的查询,本组织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五十七条 本组织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不得投入会员企业进行营利。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八条 本组织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九条 本组织财务独立管理,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因故不能设专职会计人员时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第六十条 本组织的资产管理执行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执行财经纪律和财会人员亲属回避制度,实行账目公开、年初预算、年终决算等制度,每年向理事会报告财务工作情况,接受会员大会、监事会、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服务性收入接受税务机关的税务监督,并将有关情况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一条 本组织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十二条 本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换届及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三条 社会组织换届选举的筹备工作由理事会负责。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确定选举的时间和方式;成立选举委员会和选举监督委员会;审议选举办法草案;审议章程草案等。
第六十四条 换届选举成立选举委员会作为选举主持机构。选举委员会成员由会员提名,从会员中产生,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人数为3至9人组成,且为单数,并推选1人作为选举委员会主席。
选举委员会自成立之日起履行职责,至新一届理事会产生之时职责终止。
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理事、负责人、监事候选人的,须退出选举委员会。
选举委员会的职责是:制定选举工作方案;审查会员资格,公布会员名单;接受候选人自荐或提名,公布候选人名单并介绍情况;组织会员参加选举;主持选举投票、计票和监票工作,确认并宣布选举结果;有关选举的其他工作。
第六十五条 换届选举成立选举监督委员会作为选举监督机构。选举监督委员会成员从会员中产生,经理事会表决通过。选举监督委员会应当由3人以上组成,且为单数。
第六十六条 对本组织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六十七条 本组织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八条 本组织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商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六十九条 本组织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七十条 本组织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组织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七十一条 本组织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二条 本组织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组织理事会。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